门窗幕墙会用的特殊玻璃 玻璃幕墙的主要组成材料
绿色图形表示安全、健康、绿色饮食,整体寓意为倡导安全饮食,享受健康生活。
第八条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接受使用该原辅材料的药品制剂厂商的审计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如实提交备案信息,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hysmsh@sda.gov.cn (二)传真:(010)88389796 (三)邮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化药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用原辅材料的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的维护。注射用辅料和新型辅料也按此管理。第九条药品制剂厂商应当与制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厂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对所使用的药用原辅材料负有审计责任。
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成书面意见后于2010年10月15日前反馈。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药用原辅材料平台提交的备案信息,不单独进行审核。备选专家人数不少于审评专家人数。
(三)开展化妆品技术审评技术咨询工作。审评大会专家委员会由配方、毒理、卫化、标签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每个领域专家不少于3名。(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评专家应当主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申明并申请回避: 1.涉及审评专家本单位参与研制产品的。(七)能正常参加化妆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
特殊情况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曾担任过审评大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资深专家担任。
(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四)对申报资料及审评中讨论的审评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抄录和外传。(二)被通知参加审评会议无故不出席会议或会议期间擅自离会的。2.审评专家签字的许可检验报告产品的。
第十三条每次审评会议应至少更换约四分之一的审评专家,审评专家不得连续三次参加化妆品审评会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评大会专家委员会由配方、毒理、卫化、标签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每个领域专家不少于3名。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审评会议。
审评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审评内容确定有关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特殊情况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于参加审评工作的。第十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来自不同单位的审评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评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负责整理审评会议记录。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九)不得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专家名义进行化妆品商业性活动。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设立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
(二)以科学、公正、公平的态度从事技术审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审评之机谋取私利。(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有关规定的。
按照随机原则,分专业从审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化妆品审评会议的审评专家和备选专家,组成化妆品审评会议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职称。
第八条参加技术审评会议的专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和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共同从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解聘的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聘任其作为审评专家。(十)签署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第九条审评会议分为审评大会和审评小会。(八)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专家培训、考核及监督。
(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备选专家人数不少于审评专家人数。审评大会负责审核首次申报产品、换发批件产品、申请复审产品。
评委会秘书由审评专家担任。(四)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付的化妆品技术审评方面的其他任务。
(七)能正常参加化妆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以下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在审评会议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会专家。第七条审评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化妆品审评会议,对化妆品产品进行技术审评,提出审评意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审评专家聘用期为5年。(二)熟悉掌握化妆品科学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入选审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审评会议时,审评专家应当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选取。(三)审评中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审评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两名以上专家署名推荐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也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遴选,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并进入审评专家库。